为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需要,应对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并于2024年8月23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于2024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39号)
邮箱:******
联系电话:******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
******改革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顺价调整实施办法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遵循“共同负担、合理分摊”的原则,由区发改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在各类别分档用气价格中统筹安排。
******居民用气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包含向上(调增)和向下(调减)的调整。
******居民用气价格应同步顺价调整,调******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前销价﹢(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居民用气价格时,不再举行价格调整听证会。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情况。
******居民用气价格向上(调增)的顺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居民用气价格向下(调减)的顺调,由区发改局按有关政策规定直接确定。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区发改局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决策公告后,区发改局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的执行情况及社会反响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广泛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改进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向区发改局报告价格执行中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试行办法》(巴区价价〔2011〕10号)同时废止。
******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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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
******改革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顺价调整实施办法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遵循“共同负担、合理分摊”的原则,由区发改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在各类别分档用气价格中统筹安排。
******居民用气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包含向上(调增)和向下(调减)的调整。
******居民用气价格应同步顺价调整,调******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前销价﹢(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居民用气价格时,不再举行价格调整听证会。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情况。
******居民用气价格向上(调增)的顺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居民用气价格向下(调减)的顺调,由区发改局按有关政策规定直接确定。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区发改局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决策公告后,区发改局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的执行情况及社会反响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广泛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改进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向区发改局报告价格执行中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试行办法》(巴区价价〔2011〕10号)同时废止。